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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玉樑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玉樑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705号罪犯陈玉樑,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玉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玉樑退出信用卡诈骗非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南刑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徐某、田某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仓山监狱干警李某、杨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玉樑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玉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玉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玉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玉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陈玉樑犯罪性质恶劣,且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玉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