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1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双博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双博,陈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双博,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爱普益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陈英敏,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关于陈双博与陈英敏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5)门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双博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英敏给付人民币6.8348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0484元。陈英敏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2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英敏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陈英敏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陈英敏名下银行存款9059元,现该款已发申请人陈双博,本院已冻结陈英敏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存款,陈英敏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还剩5.9289万元未执行,本案执行费925元已收取。3.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英敏配偶刘世花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刘世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5.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双博同意不将陈英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英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双博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耀宗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