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舟岱执民字第752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亨达、姜志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亨达,姜志平,周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舟岱执民字第752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王亨达,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委托代理人:黄赤波,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志平,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被执行人:周文娟,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申请执行人王亨达与被执行人姜志平、周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浙0921执7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文娟名下坐落于宁波市慈溪古塘街道名都公寓3号楼201室及车库[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慈国用(2003)字第017395号,2002007726、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慈国用(2003)字第017394号,2002007726],现因被执行人姜志平、周文娟履行了全部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文娟名下坐落于宁波市慈溪古塘街道名都公寓3号楼201室[不动产权证号:慈国用(2003)字第017395号,2002007726;不动产权证号:慈国用(2003)字第017394号,2002007726]房屋及车库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夏健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增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