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3506舒延嗣与金色殿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延嗣,金色殿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3506号原告:舒延嗣,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金色殿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黄河南路323号新鼎岸商务大厦15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026667-3。法定代表人:王鹤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舒延嗣与被告金色殿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舒延嗣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延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延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舒延嗣负担。审 判 长 朱 诚人民陪审员 黄 征人民陪审员 方静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明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