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刑初19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地邵武市,现住邵武市。因本案于2016年8���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龚巧连,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元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龚巧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闽H×××××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16线由福建省光泽县往邵武市方向行驶,途经347Km+500m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由林某1驾驶的手扶拖拉机,致被害人林某1胸腹部受伤后因胸腹腔内脏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停留在现场接受调查,后又支付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赔偿款。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系自首,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建议对徐某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刑罚。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徐某某系自首,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徐某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闽H×××××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16线由福建省光泽县往邵武市方向行驶,途经347Km+500m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由林某1驾驶的手扶拖拉机,致被害人林某1胸腹部受伤后因胸腹腔内脏破裂出血致创伤、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停留在现场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邵武市司法局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徐某某适宜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信息查询表、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通事故认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林某2、熊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案后,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可认定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适宜社区矫正工作等,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其���护人提出对徐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小娟人民陪审员 朱志萍人民陪审员 吴进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芳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