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廖飞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975号罪犯廖飞鹏,男,1996年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飞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8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飞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飞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周黎敏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