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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红阳轩家具厂与贵州贵安美高信息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红阳轩家具厂,贵州贵安美高信息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6852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红阳轩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北上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7523301-3。负责人:钟天宝,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学军,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铸钢,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贵安美高信息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黔中路电子信息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56328154M。法定代表人:宋付贵。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红阳轩家具厂与被告贵州贵安美高信息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铸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家具货款823802元及其利息20903元(从2016年8月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家具销售合同》,双方约定了买卖的办公家具的标的、物流交货地址、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包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合同价款共计1571418元,付款方式分为三张支票,一张为2016年6月20日支票金额497616元,一张为2016年7月20日支票金额497616元,一张为2016年8月20日支票金额497615元,余款质保金78571元(8月20日开出余款期票)。合同还约定了被告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如因其他原因导致支票逾期不能进账的由被告负责。原、被告又于2016年5月24日签订《红阳轩家具厂西美贵安新区家具补订合同》,约定合同未尽事项,参照《家具销售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家具货款,余款823802元至今未付。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家具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办公家具共计1571418元。付款方式由被告开出三张支票给原告支付货款,分别为2016年6月20日支票,金额497616元;2016年7月20日支票,金额497616元;2016年8月20日支票,金额497615元;余款78571元作为质保金在2016年8月20日开出期票。且还约定如有争议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决。后经原告按约为被告送货和安装家具,被告于2016年5月25日出具一份家具订单数量核对表,表示“货品已如数清点,与订单合同数量一致”,但原告只在2016年6月24日收到被告支付货款497616元、2016年9月14日收到200000元、2016年11月7日收到50000元,至今尚有货款823802元没有收到,原告遂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家具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收到原告全部的合同货物后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属于违约,应承担清偿其余货款的责任。对于利息,因被告逾期付款,原告庭审中明确统一按尚欠的货款823802元自最后一张支票后的2016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日止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贵州贵安美高信息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红阳轩家具厂支付货款823802元,并从2016年8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货款8238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47.06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红阳轩家具厂已预交),由被告贵州贵安美高信息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由被告贵州贵安美高信息产业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迳付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红阳轩家具厂,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萧永宜人民陪审员  容盛枝人民陪审员  余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劳雪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