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7民初18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贾晓珑与上海芙洛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晓珑,上海芙洛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8267号原告贾晓珑,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芙洛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白雪。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晓珑与被告上海芙洛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晓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贾晓珑负担。审判员  陈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