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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郑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1043号原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法定代表人:吕某,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原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郑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64元(原告已预缴),退回原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审判长 王 云审判员 周立雄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