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匠支行、张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匠支行,张爱玲,韩雪亮,韩腾飞,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匠支行,住所地阜城县建桥乡铁匠村,组织机构代码32004960-4。法定代表人:XX胜,行长。被执行人:张爱玲,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韩雪亮,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韩腾飞,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安东,女,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匠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爱玲、韩雪亮、韩腾飞、安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匠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爱玲、韩雪亮、韩腾飞、安东自行达成和解,双���纠纷已解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张爱玲、韩雪亮、韩腾飞、安东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8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