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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荣海洋与王瑞、陈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海洋,王瑞,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荣海洋,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王瑞,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陈娟,女,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申请执行人荣海洋与王瑞、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皖128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瑞、陈娟发出了执行案件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瑞、陈娟向申请执行人王双义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5600元,案件受理费845元、执行费500元,并命令被执行人王瑞、陈娟在五日内向本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王瑞、陈娟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瑞���陈娟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且申请执行人荣海洋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肖王瑞、陈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另因被执行人王瑞、陈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因违反财产报告令,本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于2017年3月20日将被执行人王瑞、陈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李 魁审判员 应学华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