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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伟诉被告贺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伟,贺德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2429号原告李国伟,男,生于1978年1月24日,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杨亚莉,陕西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贺德顺,男,生于1960年11月27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符宝龙,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国伟诉被告贺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中发现本案应系合伙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现合伙已解散但未作清算;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不愿变更其诉讼请求,仍以民间借贷起诉。本院认为,未经清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且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伟对被告贺德顺的起诉。诉讼费1704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铁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曲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