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伟诉被告贺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伟,贺德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2429号原告李国伟,男,生于1978年1月24日,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杨亚莉,陕西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贺德顺,男,生于1960年11月27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符宝龙,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国伟诉被告贺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中发现本案应系合伙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现合伙已解散但未作清算;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不愿变更其诉讼请求,仍以民间借贷起诉。本院认为,未经清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且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伟对被告贺德顺的起诉。诉讼费1704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铁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曲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