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远开与郭峰、孔繁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开,郭峰,孔繁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451号原告王远开,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委托代理人龙卫堂,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郭峰,男,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被告孔繁敏,女,现年40岁左右,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古林箐乡古林箐村委会街四组,系被告郭峰之妻。原告王远开与被告郭峰、孔繁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远开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远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王远开承担。审 判 长 梅有恩审 判 员 靳洪硕人民陪审员 李洪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