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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孔祝英与谭道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祝英,谭道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孔祝英,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谭道松,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祝英与被执行人谭道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孔祝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执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阮洋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飞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