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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麦毅铭、洪翊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麦毅铭,洪翊平,谢梓洁,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77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麦毅铭,女,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红超,广东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强锋,广东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洪翊平,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谢梓��,女,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巫晓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曦,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伦玉卿,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梁友斌,系该公司职员。申请人麦毅铭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269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麦毅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第一,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在于洪翊平、谢梓洁怠于履行义务。《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买方应于合同��订后的15日内即2016年7月15日前向银行提出按揭申请及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其直到2016年9月14日才拿到银行出具的《同意贷款通知书》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确认书》,这与一般常理不符。麦毅铭有理由相信是洪翊平、谢梓洁怠于履行义务,未及时申请按揭贷款造成的。第二,根据《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洪翊平、谢梓洁应在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与麦毅铭前往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洪翊平、谢梓洁并未在第一时间通知麦毅铭,导致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洪翊平、谢梓洁于2016年9月14日拿到银行出具的《同意贷款通知书》后,直至同年9月27日才通知麦毅铭于9月29日前往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麦毅铭已于9月23日前往外地出差,故无法到现场办相关手续。洪翊���、谢梓洁也未向麦毅铭出示已成功预约办理手续的短信,使麦毅铭难以判断在9月29日当天能否成功递件。故无法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原因在于洪翊平、谢梓洁未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不在麦毅铭。第三,自2016年9月29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失败后至洪翊平、谢梓洁提起仲裁申请的2016年10月28日,其再未要求麦毅铭一同前往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其应履行而不履行预约过户登记手续,导致房产交易失败,其行为构成违约。第四,麦毅铭要求洪翊平、谢梓洁先支付首期房款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存在违约的故意。洪翊平、谢梓洁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麦毅铭支付购房定金,存在逾期。基于洪翊平、谢梓洁存在违约及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麦毅铭有足够理由相信其不会积极支付首期款,故才要求其先支��首期款。第五,洪翊平、谢梓洁在《商业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确认书》的有效期内申请仲裁,且在此期间另行购买房产,有明显违约的故意,其行为表明不想继续履行与麦毅铭之间的合同。且按合同约定卖方仅负有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的义务,并未约定要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取得抵押登记涂销证明,在实践中银行也是在出具了《同意贷款通知书》后才同意出具抵押登记涂销证明。洪翊平、谢梓洁以此为由主张麦毅铭违约没有依据。第六,案涉裁决书存在明显的错别字,应予以更正。麦毅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补充称,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过程中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公司)没有与麦毅铭共同选定仲裁员,广州仲裁委无权直接指定麦毅铭单方选定的仲裁员卢跃峰作为仲裁庭组成人员,而应指定其他仲裁��组成仲裁庭。被申请人洪翊平、谢梓洁辩称:仲裁庭的组成符合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仲裁庭的组成违法的问题。麦毅铭主张的其他理由都是案件实体问题,已在仲裁过程中处理完毕,不是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被申请人裕丰公司辩称:其在仲裁过程中没有选定仲裁员,也没有与麦毅铭共同选择仲裁员,广州仲裁委指定麦毅铭选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不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麦毅铭主张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法律依据。麦毅铭提出的其他问题均为案件实体问题,不是本案审理的焦点,裕丰公司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广州仲裁委根据洪翊平、谢梓洁与麦毅铭、裕丰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于2016年7月2日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6年11月11日受理了洪翊平、谢梓洁提起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之后,洪翊平、谢梓洁选定仲裁员钟晓东,麦毅铭选定仲裁员卢跃峰,裕丰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因仲裁被申请人麦毅铭与裕丰公司未能共同选定仲裁员,各方未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广州仲裁委主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指定了首席仲裁员邢翔、仲裁员卢跃峰,并于2017年1月4日由首席仲裁员邢翔、仲裁员卢跃峰、钟晓东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于2017年3月12日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6)穗仲案字第12694号仲裁裁决。麦毅铭对该裁决不服,现以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及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持。具体就本案而言,麦毅铭主张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其不存在违约的故意,是洪翊平、谢梓洁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及其存在多种违约行为,未能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责任在于洪翊平、谢梓洁,麦毅铭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等,实际是其对仲裁庭认定的案件实体问题不服,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本院依法不作审查和认定。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是否违反法律规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或者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选定或者共同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经查明,仲裁申请人洪翊平、谢梓洁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了仲裁员钟晓东,虽然仲裁被申请人麦毅铭选定了仲裁员卢跃峰,但因其未能与另一仲裁被申请人裕丰公司共同选定仲裁员,各方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广州仲裁委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邢翔和仲裁员卢跃峰与钟晓东��成仲裁庭,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故麦毅铭以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麦毅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麦毅铭关于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1269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麦毅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舒舒审判员  徐玉宝审判员  张 宾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书记员  王嘉宝丁涵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