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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贺婕与彭新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婕,彭新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534号原告:贺婕,女,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号*单元303。被告:彭新梅,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号*单元***号。原告贺婕与被告彭新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贺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婕撤诉处理。审判员 穆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