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8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607号原告:李某,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现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袁某,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之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