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白印平、献县冀东农作物高效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印平,献县冀东农作物高效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544号申请执行人白印平,男,1946年6月25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献县冀东农作物高效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献县。白印平申请执行献县冀东农作物高效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印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建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