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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行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纪华与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纪华,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02行初158号原告吴纪华,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西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文娟,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麻信心,该单位政法宣传科工作人员。原告吴纪华与被告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8月1日本院予以立案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兴海人民陪审员  张国营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