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行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纪华与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纪华,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02行初158号原告吴纪华,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西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文娟,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麻信心,该单位政法宣传科工作人员。原告吴纪华与被告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8月1日本院予以立案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兴海人民陪审员 张国营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