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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终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汤永福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永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终260号原公诉机关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永福,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永福故意伤害一案,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粤1284刑初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汤永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汤永福,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4月24日12时许,被害人袁某1的妻子陈某1在进入肇庆市大旺区锦绣名庭地下停车场时与值班保安发生纠纷,随后袁某1来到该地下停车场与值班保安理论,被告人汤永福闻讯后赶到现场。汤永福与袁某1商谈无果后发生争执,进而扭打起来,期间汤永福使用对讲机将袁某1左眼眼角打伤。经鉴定,袁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汤永福于2016年12月22日在云南省昆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医疗证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被害人袁某1的陈述、被告人汤永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汤永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汤永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汤永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上诉人汤永福提出:被害人袁某1的妻子陈某1在进入地下停车场时因车速过快撞到栏杆,其离开时并未发生矛盾纠纷,后来,陈某1和老公袁某1到停车场出入口处,言词激烈,妨害小区业主进出,我维持小区秩序劝他们离开,袁某1先动手打我。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4日11时35分,被害人袁某1的妻子陈某1在进入肇庆市大旺区锦绣名庭地下停车场时因车速过快撞到停车场入口处的栏杆,11时42分袁某1来到停车场入口处与当值保安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后离开,11时46分袁某1和陈某1再次来到停车场入口处,与当值保安发生冲突,造成小区其他业主通行障碍,争执过程中上诉人汤永福使用对讲机将袁某1左眼眼角打伤致轻伤二级,12时06分公安人员达到现场,12时13分受伤的袁某1离开现场。2016年12月22日汤永福在云南省昆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反映: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6年4月24日对案发地点肇庆市大旺区锦绣名庭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入口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肇公旺(刑)堪[2016]K441204060000201611004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勘验制图2张,照相8张,未提取痕迹、物证。2、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反映:袁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该鉴定意见已经告知汤永福、袁某1。3、监控视频资料,反映:本案案发的经过。4、抓获经过,反映:2016年12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北京路派出所在昆明市瑞丰宾馆406房抓获汤永福。5、寄押证明1份,反映:汤永福于2016年12月22日至25日寄押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6、办案说明,反映:袁某1以眼睛视力下降看不清为由,拒绝对汤永福辨认。7、医疗证明复印件21张,反映:袁某1的伤情及治疗情况。8、户籍资料,反映:汤永福的身份情况。9、证人陈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4月24日上午11时30分许,我下班骑着自行车回锦绣名庭家里。11时35分许,我骑自行车从锦绣名庭地下停车库那里进去,当时我以为保安会给我打开那个栏杆,于是我骑车的时候就没有减速,但是那名保安当时正在低头并没有帮我打开那个栏杆,我就撞上了那个栏杆,这时候栏杆刚好升起来,就打到了我的左边脸颊,于是我就下车用客家话跟保安说他作为保安不能这样,但是保安没有回应我,然后我就回家。回到家之后感觉脸颊很痛,于是就在饭桌上趴着,我老公就问我怎么回事,我就说我进来的时候那个保安打瞌睡没有打开栏杆,然后我就撞到栏杆上,栏杆还打到我的脸颊,说完我就继续趴在餐桌上。我趴了两三分钟后想叫我老公倒水给我喝,但是没有看到他,我就觉得我老公是下去那个保安室理论去了,于是我就跟下去,下到停车库门口我就看到我老公跟开门的那个保安在那里吵,然后我就上前跟我老公说我就是在这个位置被栏杆撞到我脸颊的,接着有辆面包车从外面进来,当时我老公站的位置刚好挡住那辆车进来的路线,于是那个车主就跟我老公说让一让,我老公跟那个司机说先等一等,让他跟那个保安把事情先解决,然后那个栏杆升了起来,那辆面包车往前开了一点,这时候我老公直接坐在那辆面包车车头的地上,继续跟那名保安理论,我老公站起来拉那名跟我理论的保安,然后双方就发生拉扯,接着另外一名保安过来,然后两名保安一起把我老公推到车库往二座的通道那里对骂,那名保安用右手一直指着我老公,左手拿着一个对讲机,然后我老公用手扯着那名保安的衣服,这时有另外一名保安过来,接着两名保安就一起把我老公摁倒在地,这时候那名比较矮的保安用一个对讲机打我老公的头部,我当时看到我老公眼角流血了,于是就上前用手想拉开两名保安,但是没有成功,然后我就用拳头打了两名保安的手臂,接着再拉开他们,这时候那名比较高的保安用他的左手连续打了我两巴掌,接着我一直大喊保安打人,然后扶起我老公坐在地上,接着我跑到物业管理处那里说保安打人,这时候工作人员跟着我下来,后来120的急救车来到,我跟我老公一起去医院接受治疗。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证人陈某1辨认出殴打袁某1的汤永福。10、证人陈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4月24日11时20分许,当时我在锦绣名庭车库岗亭入口大概5到6米处上班。有一个女业主骑着单车往停车场入,她进入的时候速度很快,那个栏杆没有升起来,她就撞在栏杆上了。她责问保安为什么不开杆,那个保安就说她速度快不敢升杆,他们也没有动手,就是稍微有点口角,然后那个女业主就走开了。她刚离开,物业管理处就有另一名保安来接班,刚才发生口角的那个保安就离开了。过了几分钟,那个女业主的老公过来了,他来到后站在栏杆旁边,接班的保安问他有什么事,开始的时候那个男业主没有回答,那个保安又问他如果没事不要站在那里。然后男业主就很生气说“我老婆被栏杆打到了,你们怎么搞的”,那个保安就说他刚接班不清楚,那个男业主就很凶的责问保安,这时候我过去了一下,想跟业主解释清楚,但那个男业主不听,没有理我,我就没有再解释了。后来那个男业主就突然动手推扯那个保安,那个保安没有还手,他用对讲机叫班长,保安班长很快就来了,问他们什么事,那个男业主怪他们的栏杆打到他老婆,当时还没有动手。这时一辆面包车要进入,那个男业主不让面包车进入,他用背部靠着面包车上,保安班长就叫他走开,男业主不走,保安班长走到他旁边,先是拉了一下男业主的手说“你先走开,让车进去”,男业主一下甩开班长的手说不走,然后保安班长用手比较用力地拉了那个男业主一下,把他拉到面包车旁边,这时候男业主很激动,很大声地吵起来,保安班长也很生气,跟他吵起来,面包车开进了停车场,男业主和保安班长还在大声争吵。我看过去的时候他们已经动起手来了,双方打了大概十几下,男业主倒地,保安队长就停手了,男业主扯着保安班长的裤腰带,双方就没有再打了。谁先动手我没看到,保安班长用对讲机打了一下,那个对讲机还掉在我旁边,后来被来换岗的那个保安捡走了。参与打架的只有一个业主和一名保安。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证实陈某2辨认出保安班长汤永福,与汤永福互殴的袁某1。11、被害人袁某1陈述:2016年4月24日12时左右,我老婆下班回到家里,我看到我老婆下巴肿起来了,我就问我老婆怎么弄伤的,我老婆说由于小区保安没有及时给她开栏杆,搞到她骑自行车进入小区的时候摔倒在地上,她还说牙齿被打掉了一颗,我当时很生气就下去找保安,我去到就质问保安亭的两个保安“你们是怎么搞的,把我老婆撞到栏杆摔在地上”,我要他们带我老婆去医院治好,保安亭的保安没有说话,旁边办公台坐着两个保安也没出声。随后从旁边办公台走来两个保安问我什么事情,我就说我老婆骑车进入小区时,你们小区保安在睡觉,没有及时给我老婆开栏杆,把我老婆撞到栏杆摔伤,随后从旁边办公台走来两个保安说不关他们事,还叫我走开,我就用右手指着他们,要他们带我老婆去医院治好,从旁边办公台过来的两个保安就上前问我是不是要打架。这时有一辆小车进入,小车碰了我一下,我干脆就坐在地上不起来。从旁边办公台过来的两个保安跟我说“是不是要打架”,我就问“你们是要打我是不是”,那两个保安就用手推我离开,我用双手推开他们的手,我又用右手抓住其中一个保安衣服和皮带,把那个保安的扣子扯下来了,那个保安就让我赔他的衣服扣子,我就说你们要带我老婆去治好,拿对讲机的保安拿着对讲机呼叫保安过来保安亭,被我抓住衣服的保安上前用手掐住我的脖子,拿对讲机的保安就用对讲机砸到我的左眼睛上,我的左眼就流血了,那两个保安把我拖到角落里面去了,我抓住其中一个保安大概二十分钟都不放手,后来警察来了我才放手的。我左眼被打伤了,被拿对讲机的那个保安打伤的,左眼泪腺断了,晶体脱落,眼睑位置也被打断了。12、上诉人汤永福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6年4月份,具体哪一天我就不知道了,当时我在大旺区锦绣名庭那里做保安领班。一个业主的老婆骑着自行车下到地下车库,不知道是她骑车没有刹车还是栏杆没有放起来,那个女的就摔跤了,那名女子摔了一跤之后就叫她的老公过来,和当时在地下车库保安亭里上班的保安小覃打了一架,小覃就用对讲机呼叫我说他被一名业主打了,叫我过来处理。我听到之后就跑到地下车库那里问男业主为什么要打值班保安,你老婆摔跤哪里受伤了应该去找物业办公室处理,我们只是保安。而对方不听我讲话,开始抓住我的衣服,先推了我几下,我被他推了几下之后我还是叫对方去物业办公室处理,而对方还是不听我讲话,并且开始继续动手用拳头打我,我没有挡住被对方打到了,我就开始还手,打到对方的眼角附近。在我和对方在撕扯打架的过程中,对方的老婆在我后面拉我衣服,用拳头打我后背,最后我和那名男子在撕扯过程中不知道什么原因就一起摔倒在地,我看到那名男子眼角受伤。之后不知道谁报警,警察就来到现场了。6月份公司就把我开除了,我在大旺找不到工作就离开大旺了。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上诉人汤永福辨认出袁某1、陈某1。指认笔录及照片,反映:上诉人汤永福指认位于肇庆市大旺区锦绣名庭地下车库保安亭附近就是其和男业主打架的地方。上诉人汤永福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汤永福与被害人袁某1及其妻子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汤永福使用对讲机打伤袁某1的左眼的事实,有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汤永福的供述予以证实,并有证人陈某1和陈某2的证言、袁某1的陈述予以印证,足以认定。故意伤害造成一人轻伤的,论责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判已考虑汤永福如实供述的从轻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汤永福提出的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汤永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汤永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上诉人汤永福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经查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勇生审 判 员  苏振伟代理审判员  秦 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生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