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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5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芦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718号本院2017年6月19日对原告赵学东与被告芦铁军、李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9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19民初5718号判决书中被告“李丽辉”全部补正为被告“李立辉”。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盛长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