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5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芦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718号本院2017年6月19日对原告赵学东与被告芦铁军、李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9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19民初5718号判决书中被告“李丽辉”全部补正为被告“李立辉”。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盛长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