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1.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益木、李成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张益木,李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84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西口太奥广场12号楼1单元1101室。法定代表人:陈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增光,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益木,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凤阳乡大石村通达巷24号。被执行人:李成梅,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凤阳乡大石村通达巷2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益木、李成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7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益木、李成梅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益木现有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30号大唐世家第6幢1单元17层11726号建筑面积为67.6平方米的房产一套,现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张益木(身份证号352229196911046011)名下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30号大唐世家第6幢1单元17层11726号建筑面积为67.6平方米的房产一套(预售证号2006128,合同登记号Y08000557号),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