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内蒙古扎兰屯华洋物资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扎兰屯华洋物资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9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扎兰屯华洋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扎兰屯华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已履行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2执9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王晓海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