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志青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青,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768号原告郭志青,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郭新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38号金利来数码网络大厦22楼。负责人骆春宏,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3473486N。委托代理人文桃丽,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青与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青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志青负担。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