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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国华、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华,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4执546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华,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虹路与安和路交汇处红星美凯龙华祥店。法定代表人:刘庭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阳山阳光楼A208室。法定代表人:王东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国华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504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国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国华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对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履行及租金支付问题,自行达成案外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国华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504执5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雅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