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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某2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022号原告:陈某某,男,194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1,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陈某某2,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