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某2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022号原告:陈某某,男,194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1,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陈某某2,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