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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聂文虎、聂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文虎,聂某,于桂英,董保菊,聂海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财保22号申请人:聂文虎,男,汉族,1986年4月19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系于丽敏丈夫。申请人:聂某,男,汉族,2007年10月11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聂某系聂文虎与于丽敏儿子。法定代理人聂文虎,系聂某父亲。申请人:于桂英,男,汉族,1959年12月7日生,住址:石家庄市赞皇县。系于丽敏父亲。申请人:董保菊,女,汉族,1961年10月7日生,住址:石家庄市赞皇县。系于丽敏母亲。被申请人:聂海梦,男,汉族,1987年4月4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2017年8月9日22时50分许,聂海梦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栾城区东外环由北向南行驶至狄家庄村道口时,与同向行驶的于丽敏驾驶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于丽敏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聂海梦驾车逃逸。经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聂海梦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于丽敏无责任。申请人聂文虎、聂某、于桂英、董保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进行保全。申请人以200000元人民币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聂海梦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聂文虎、聂某、于桂英、董保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坚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