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玉东、韩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玉东,韩向东,张彦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547号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卢氏县靖华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裕粟。被告:韩玉东,男,1982年9月1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韩向东,男,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张彦祥,男,198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玉东、韩向东、张彦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