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金锋与吴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914号原告:苏金锋,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吴青梅,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苏金锋与被告吴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苏金峰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金峰以双方当事人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计1480元,由苏金峰负担。审判员 郑英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彩霞速录员 陈曾敏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