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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民初4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清瑞与赵清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瑞,赵清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4065号原告:杨清瑞,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削春,阆中市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清蓉,曾用名赵雪珍,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本院在审理杨清瑞与赵清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清瑞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荣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