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宁宁、赵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宁,赵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491号申请人:王宁宁,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申请人:赵宗强,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申请人王宁宁与被申请人赵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邢玉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财保112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宗强名下鲁P×××××号中华牌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