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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6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加兴与叶福洪、蒋正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加兴,叶福洪,蒋正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6862号原告:姚加兴,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叶福洪,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蒋正虾,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姚加兴为与被告叶福洪、蒋正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被告叶福洪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为2200元);2.被告蒋正虾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叶福洪于2016年6月23日立据向原告姚加兴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蒋正虾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叶福洪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亦未支付利息,被告蒋正虾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福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加兴返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蒋正虾对被告叶福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蒋正虾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福洪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计178元(原告姚加兴已预交),由被告叶福洪、蒋正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戴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