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5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赢与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赢,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519号之一原告:陈赢,女,汉族,1986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中,男,汉族,1954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60号远洋航港商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65696X。法定代表人:殷清云。原告陈赢与被告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赢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赢书面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赢负担。审判员 田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春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