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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崔继霞、程亚杰申请执行哈尔滨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继侠,程亚杰,哈尔滨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崔继侠,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申请执行人程亚杰,女,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哈尔滨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康安路欧洲新城。法定代表人:安博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128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崔继霞、程亚杰申请执行哈尔滨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4046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泽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