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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迦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迦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96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迦南,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西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迦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蕾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迦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赵迦南与朋友“老张”等人一起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陈陀村“重庆三峡鲜鱼庄”吃晚饭,期间被告人赵迦南喝了二两左右白酒。同日21时许,被告人赵迦南又叫了施军等人一起到义乌市“九号公馆”KTV玩,期间被告人赵迦南喝了数瓶小瓶的雪花啤酒。次日0时29分许,被告人赵迦南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工人北路与三挺路交叉口地段,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迦南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9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迦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施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赵迦南驾驶证查询记录,浙G×××××号小型轿车信息查询记录,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查获经过,被告人赵迦南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迦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迦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迦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季青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