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2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俊与吴江生、程建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吴江生,程建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2051号原告王俊,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江生,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程建忠,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俊诉被告吴江生、程建忠承揽合同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俊撤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王俊负担。审判员 朱多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