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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2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俊与吴江生、程建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吴江生,程建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2051号原告王俊,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江生,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程建忠,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俊诉被告吴江生、程建忠承揽合同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俊撤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王俊负担。审判员  朱多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