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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耳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耳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1刑初40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耳伟,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耳伟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事实,2017年1月19日6时20分许,被告人王耳伟驾驶“喜源”牌二轮电动车沿重庆市大足区大荣路从铁山方向往三驱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荣路13.6公里处时,撞到公路上的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经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22日00时30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耳伟在事故现场拨打了120和110报警电话,并向公安民警如实供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王耳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王耳伟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指控意见认为,被告人王耳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提出,被告人王耳伟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耳伟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耳伟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耳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耳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耳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