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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苗钰啟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钰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259号之一移送机关芒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苗钰啟,男,1962年2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住芒市。被执行人苗钰啟犯行贿罪一案,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云31刑终59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责令被执行人苗钰啟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1435元,剩余78565元,现因被执行人苗钰啟财产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我院将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宇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