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包忠林与邵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忠林,邵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757号原告:包忠林,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建文,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原告包忠林与被告邵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忠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建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忠林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邵建文归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2月14日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邵建文因资金周转分别于2016年4月20日、7月6日向原告借款160000元、10000元,共计170000元。2017年12月31日,被告邵建文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上述借款事实。经催讨无果,原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邵建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包忠林为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的借条、转账凭证。本院经审查对原告诉称中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包忠林与被告邵建文之间所建立的借款合同关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约,诚实履行。被告邵建文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建文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建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包忠林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邵建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泉人民陪审员 余 丽人民陪审员 颜素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雯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