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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宿亚洲、宜昌左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宿亚洲,宜昌左安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80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春廷、袁青青,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亚洲,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1月9日,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宜昌左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78943850M。法定代表人:牟红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宿亚洲、宜昌左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