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宿亚洲、宜昌左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宿亚洲,宜昌左安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80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春廷、袁青青,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亚洲,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1月9日,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宜昌左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78943850M。法定代表人:牟红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宿亚洲、宜昌左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