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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省砀山县园艺场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徽省砀山县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砀山县园艺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徽省砀山县分公司,汪建民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283号原告:安徽省砀山县园艺场。法定代表人:郭民繁。职务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徽省砀山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轩,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夫永,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汪建民原告安徽省砀山县园艺场(以下简称砀山园艺场)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徽省砀山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砀山分公司)、第三人汪建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砀山园艺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第三人汪建民的诉讼。本院认为,砀山园艺场撤回对汪建民的起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砀山县园艺场撤回对汪建民的诉讼。审判员  温吉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禹 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