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许永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822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许永禄,男,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与被执行人许永禄诉讼费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于2017年5月10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执行标的为241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许永禄电话拒接、避而不见;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永禄名下有大额存款。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