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淑香与被执行人葛荣梅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香,葛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李淑香,汉族,住大连市。被执行人葛荣梅,汉族,住大连市。本院(2016)辽0204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军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