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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破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玉环鸿海矿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华领沙石销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玉环鸿海矿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华领沙石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破申16号申请人:玉环鸿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珠城东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55479157-X。法定代表人:屠红英,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乐清市华领沙石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蒲岐镇华一村,组织机构代码:58626860-1。法定代表人:王淑华。2017年8月7日,申请人玉环鸿海矿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乐清市华领沙石销售有限公司已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全部资金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乐清市华领沙石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7年8月29日,申请人玉环鸿海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乐清市华领沙石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玉环鸿海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乐清市华领沙石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玉环鸿海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乐清市华领沙石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审判长 汤 铭审判员 周 静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