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执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玉长发、韦昭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长发,韦昭世,韦焕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1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玉长发,男,壮族,1979年5月19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韦昭世,男,壮族,1983年6月6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韦焕坡,男,壮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玉长发与韦昭世、韦焕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昭世、韦焕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筱瑾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韦昭世、韦焕坡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韦昭世、韦焕坡名下的房地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均未发现可立即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昭世、韦焕坡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玉长发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昭世、韦焕坡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玉长发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08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文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