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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洪语荣、朱汉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语荣,朱汉军,林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155号申请执行人:洪语荣,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朱汉军,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碧英,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系被告朱汉军的妻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洪语荣与被执行人朱汉军、林碧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洪语荣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掌辉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执 行 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