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1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冉升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芜湖佳兵管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冉升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芜湖佳兵管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2899号原告:马鞍山冉升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塔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97597553F(1-1)。法定代表人:王宏宝,总经理。被告:芜湖佳兵管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90114167P。法定代表人:汪站兵,总经理。原告马鞍山冉升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佳兵管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冉升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5402.34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0日被告开始向原告购买钢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按照提货单进行结算。截止2017年5月25日,被告共在原告处购买钢材货值1070907.34元,已经支付915505元,余款155402.34元未付。双方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原告在对账后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以致成诉。芜湖佳兵管件制品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承认欠原告货款155402.34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同时认为原告应当向其开具171086.7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马鞍山冉升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在被告支付货款后向其开具171086.76元的增���税专用发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并承认欠原告货款155402.34元,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并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55402.34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开具发票是出卖人的附随义务,在完成交易后,出卖人应当立即向买受人依法开具税务发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芜湖佳兵管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马鞍山冉升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款155402.34元,并自2017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二、马鞍山冉升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当立即向芜湖佳兵管件制品有限公司开具171086.7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08元,减半收取1704元,由芜湖佳兵管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华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