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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磊与刘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刘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771号申请执行人李磊,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博,男,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磊与被执行人刘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