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磊与刘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刘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771号申请执行人李磊,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博,男,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磊与被执行人刘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