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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孔锐与李俊、管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锐,李俊,管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878号原告:孔锐,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智,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俊,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管文丽,女,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原告孔锐与被告李俊、管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孔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孔锐负担。审判员 严 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