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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恢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恢7号之一永州天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周武南 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天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周武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执恢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州天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武南。本院在执行永州天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武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周武南与申请执行人永州天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协商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中,被执行人周武南无其他可供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光耀审 判 员  龙建辉代理审判员  阳少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成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